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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产学研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13 11:41:11 阅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产学研经费的科学管理,调动科研人员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合理有效地使用产学研专项经费,促进学校产学研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和审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研经费来源
(一)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研究的项目经费以及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项目经费;
(二)境外或港、澳、台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三)以其他单位名义申报转入我校的科研项目;
(四)学校拨付的产学研专项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入账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研究的项目经费和境外或港、澳、台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以及以其他单位名义申报转入我校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所有产学研经费均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依据“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除指导性项目外,未进入学校科研经费账户内的项目,学校不承认其项目计划,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和津贴,不作有关考核、考评依据,不承担项目成果的后期管理工作(如鉴定、成果认定、申报奖励等)。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下达
    产学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科研处向项目负责人发放科研项目经费本。项目主持人应根据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承担项目的有关手续,正式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在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并保证按时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按预算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同时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产学研经费的分配,在符合学校有关管理办法的前提下,扣除科研管理费和前期联系项目的开支(不含劳酬)后,学校及相关项目参加人员按照以下方式提取项目的费用:
(一)技术开发
1.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依据“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可提取不高于到帐经费40%的经费作为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分配结果报科研处备案。如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要求执行。为保证课题的完成,科研经费需预留20%,待项目结项后,一次结清。
2.项目经费开支及报销程序,参照《许昌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3.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前要测算各项成本,包括业务联系费、劳务费、组织管理费、资源租赁费等,并原则上按照测算方案进行分配,如要进行较大幅度调整(超过总分配经费的10%以上),要报经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并在科研处登记备案。
4.项目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其实施计划要报科研处备案;项目收入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要由科研处上报主管校长审核并备案。
5.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向科研处提供由企业出具的项目结项证明,半年内到财务部门核算成本、清理借款,由财务部门在横向科研经费收支册上算清结余经费数额,并返还经费预留的20%。项目的结余经费30%作为项目组科研发展基金记入项目负责人名下使用,70%作为课题组奖励进行分配。办理上述结余经费分配时,凭结项手续,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确定项目组成员的分配比例,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报科研处批准。
6.产学研项目因为需要外协加工、对外转包或分包的而划拨转出到账经费的,需向科研处申请审批,且外拨经费累计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外拨经费累计超过总经费50%的必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7.因超支、不按期结算,或因合同执行中有违约、延期(包括对方违约、延期)等原因造成合同纠纷或有合同纠纷隐患时,有关管理部门有权冻结经费,待问题解决后即予以解冻。
(二)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转让
    经学校同意将学校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从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80%的经费,对完成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具体分配方案由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的负责人制定并报科研处备案。如果是以技术参股形式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由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的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员贡献的大小制定股份比例并报科研处备案。
(三)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项目
    项目负责人可从到帐经费中提取80%的经费作为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并报科研处备案。
(四)为了支持和鼓励广大教师从事职务发明创造,增强科学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学校从产学研经费中拨出一部分用于专利资助,其资助范围:
1.由学校委托代理的、以许昌学院为第一专利申请人的专利项目,可资助其专利申请费、实审费、维持费、公告费、登记费、专利证书费和授权后3年内的年费;
2.支付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服务费;
3.支付学校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委托代理服务费;
4.支付专利申请文件文印费、邮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5.支付专利等知识产权会议的差旅费、会务费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  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有权对产学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规定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产学研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拨款单位对项目运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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