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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委托类科研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13 09:12:28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委托类科研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加速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学校和教师的正当权益,提高服务地方能力和教师承接委托类科研项目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部中国竞彩网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育部中国竞彩网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委托类科研项目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学校承担的各类项目,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第三条 加强委托类科研项目的管理是国家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要求,是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科技实力的重要措施,是我校实现一流应用型本科大学建设目标的需要。
第四条 委托类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系(部、中心、研究院、研究所等,下同)分级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学校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进行全校项目的指导、审查、组织、监督、协调等工作;各系负责本单位项目的检查、保障等工作,并应结合学科特点主动组织、动员教师结合行业特色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系开展的委托类科研项目,均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学校各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学校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是委托类科研项目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合同(协议)的签约、认定、建档工作。对签约项目进行过程管理,督促合同(协议)的履行、协调和处理履行合同(协议)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委托类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内部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项目经费。
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和验收工作。学校人事部门负责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
1. 委托类科研项目以技术合同(协议)和《合肥学院委托类项目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为立项依据。合同(协议)的签订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项目经费预算表应严格按照“第四章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2. 签订的合同(协议)和预算表必须经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后,加盖“合肥学院科技开发部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合同(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签约双方各执贰份。凡未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合同(协议),合肥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3. 合同(协议)生效后,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根据所签订合同(协议)正本列入学校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上报省科技厅办理合同(协议)认定登记手续。
第十条 项目过程管理
1.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合同(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切实履行合同(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和任务,按照合同(协议)中约定的研究内容和工作进度,认真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2.合同(协议)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由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3.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责任性违约并需赔偿违约金或经济损失时,需明确违约的主要责任者,原则上谁违约谁负责。如是非责任性违约,由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协同有关各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否则因项目组问题而造成学校经济和声誉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和鉴定
1.项目按合同(协议)要求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提交“合肥学院委托项目验收工作报告”、“合肥学院委托类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和由委托方出具的项目完成情况评价意见,报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后验收存档。
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创新性成果,需要申请专利或成果鉴定的,由项目组向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有关法律和合同(协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委托类科研项目经费属于学校事业收入。所有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委托方或合同(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凡委托类科研项目经费到财务处后,项目负责人应到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办理进款手续,进行项目登记,并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由财务处代办)。
第十四条 经费一次支出0.5万元以下,若项目组其他成员经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经手的,由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经费一次支出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初审,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人复审,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委托类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据实编制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照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计划科目包括:科研业务费、小型设备购置费、工程设备及外协费、人员费用、学校管理费等。
1. 科研业务费包括:材料费、差旅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与维持费。
2. 小型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
3. 工程设备及外协费:工程设备费指工程项目中全部或部分交付合作方的仪器、设备、系统以及工程材料、辅助工具等的购置经费;外协费指项目研制中由于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由外单位协作所发生的费用。
合同到帐总经费低于100万元的项目,工程设备及外协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45%,合同到帐总经费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每增加10万元,工程设备及外协费比例增加1%,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60%。如确需提高工程设备及外协费用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4. 人员费用包括: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其中劳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项目组相关人员的技术或劳务酬金,主要包括项目组人员和研究生劳务补助、项目聘用人员经费等。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类项目,原则上人员经费按不高于项目到帐总经费的55%进行预算限额控制,其中用于校内职工的劳务补助不得高于人员经费的70%;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类项目,人员经费比例根据双方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高于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类项目。如确需提高人员费用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5. 学校管理费指按合同到帐扣除支付工程设备及外协费后,上缴学校3%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2%的管理费。
第十七条 项目组应支付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含各类税收(包括须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金部分)以及处理合同(协议)纠纷时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在办理学校规定的验收手续后,剩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支配,用于后续研究、学术交流或劳务费用等。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九条 委托类科研项目在完成项目验收后,学校根据院行政[2014]47号文件和合肥市合政[2012]15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学院科技开发项目管理规定》(院行政[2012]12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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