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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13 09:04:34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竞彩网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国竞彩网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江苏省教育厅《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中国竞彩网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6〕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列入学校科技计划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来源分为纵向项目(包括课题,下同)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等。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副校长对科研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管理中各司其责。
(一)科技产业处(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配合校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好项目决算审核工作。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和审核,登记由我校教职工以常熟理工学院名义申报的知识产权并协同科技产业处(社会科学处)进行管理。
(五)二级学院(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部门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学习和宣传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审核相应的科研业务支出。
(六)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或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协助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批复或项目申报书预算的内容及开支范围执行,主要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实行预算指标控制管理。
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直接经费预算与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人文社科类纵向科研项目直接经费预算与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印刷出版费等。
直接费用预算编制要提供编制说明和测算依据;无特别说明的,劳务费预算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根据科研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
第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有合同、协议约定预算内容及开支范围的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未约定预算内容及开支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和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人员费、设备费、业务费、修缮费用及其他费用。其中,业务费包括: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招待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招待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的预算比例控制在科研人员所承担的每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扣除代办仪器设备费和协作(合作)费等经费后的30%以内,在此基础上,在严格控制招待费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增加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的预算,上浮比例控制在总经费的10%以内。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科技产业处(社会科学处)审批后报财务处执行。
横向科研项目享受立项奖励,立项奖励提取方法:根据项目合同在扣除代办仪器设备费和协作(合作)费等经费后,按最高不超过50%计提。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调整范围的,应履行相关调整程序。经批准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批复后的预算变更情况报财务处执行。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在执行期内原则上可据实调整一次。由课题组或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技产业处(社会科学处)审批后报财务处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报销科研经费须凭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据实进行账务处理,必要时可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等有效证明。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原则上实现零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 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横向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在技术合同里有明确约定归委托单位所有,并由委托单位确认接收的,免作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在技术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归属的,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材料费报销需附供货单位盖章的明细清单,明确材料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2万元以上的材料采购还需要提供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 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报销时需提供收费项目明细、详细的测试记录、测试清单、收费标准等,2万元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费需提供相关合同、协议。
第十四条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燃料动力费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五条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港澳台地区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项目研究人员使用个人科研经费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可按学校最高标准上浮30%。
第十六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等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除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外,国家社科基金其他类别项目的最终成果出版费也不得列支印刷出版费。
该类单笔2万元以上的支出需提供合同。凡是报销出版费必需提供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全职或兼职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保补助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转拨是指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申请,且常熟理工学院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经费先由资助方拨至我校,我校按批复的预算将经费拨至其他联合申请单位的行为。纵向科研经费转拨严格按预算管理,即只按批复预算或任务合同书中列示的合作单位和金额办理经费转拨。科研经费转拨需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书、合同和其他必要资料,并经二级学院(单位)、科技产业处(社会科学处)、学校分管领导签批后支付。
第二十条  外协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由于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项目参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协费,需提供学校与接收经费单位的科研外协合同或协议,以及外协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票据,并经二级学院(单位)、科技产业处(社会科学处)联签审批后支付。外协合同中应明确科研任务、验收指标、外协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户、无形资产归属等。有外协费的横向科研项目,外协费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经费的49%,超过49%的须另作书面说明经科技产业处(社会科学处)特别审批。
合作(外协)者(单位)是企业的,需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需提供收款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资料。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单位。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绩效奖励的相关支出等。
间接经费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提取比例按上级有关规定及预算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了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纵向项目中,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按《常熟理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实施细则》(常理工科〔2017〕3号),提取管理费。不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到款经费的5%提取,其中学校3%,二级单位2%。纵向项目管理费最高限额为3万元。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费按项目总经费扣除代办仪器设备费和协作(合作)费后,按照如下比例提取: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提取;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3%的比例提取。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支出审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签批按照学校财务处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科研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可委托项目组其他人员审批,委托书由二级单位审批,报科技产业处(社会科学处)备案和财务处审定。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批。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行政教辅人员发生的经费由科技产业处(社会科学处)审批。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参照《常熟理工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常理工财〔2017〕2号)执行。
第五章  经费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预算执行进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一年后,办理结账手续。科技产业处(社会科学处)于每年11月向财务处提供上一年度结题项目信息,财务处根据结题项目信息清单在财务信息系统内进行余额结转、分配和封存处理,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项目结项一年后,按项目下达单位规定科研经费结余不用上缴的,余额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的个人科研发展基金帐号中,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直接经费的预算科目用于后续科研活动。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原则上应仍留在学校,经科技产业处(社会科学处)批准(或报请立项部门批准)后由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经费;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或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技产业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熟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常理工〔2014〕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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