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河东文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成为山西高校乃至全省、全国在河东文化研究方面的科学研究中心、人才培养中心、学术交流中心、情报信息中心和咨询服务中心,充分发挥 “中心” 学术委员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科研改革、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机构名称:河东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 本机构是决定“中心”基本发展方向和做出重大决策的学术性机构。
第四条 机构由9名校内外专家组成。
第五条 机构的职能是决定“中心”基本发展方向;审议“中心”工作报告;审议“中心”制订的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发布的课题指南;负责重大相关科研项目的审定;参与、协调和组织“中心”所涉及的学科领域方面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按照山西省教育厅文件的有关规定,“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学术委员由“中心”主任负责聘任。学术委员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可根据“中心”实际及学术委员个人意愿进行续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8名。主任人选由“中心”提名,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并表决通过。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中心”主任召集,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中心”的重大事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参加,方可召开;所形成的决议须经过与会学术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术委员的权利
第十条 本着有利于“中心”建设,有利于为“中心”吸引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学术委员积极性的原则,“中心”将为学术委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宽松的环境。
第十一条 “中心”学术委员有权审议“中心”工作报告;审议“中心”制订的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发布的课题指南;评审“中心”重大科研项目;参与并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中心”大力支持学术委员开展并不断扩大对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以扩大“中心”的开放性和国内影响;“中心”积极支持学术委员邀请国外学者来“中心”讲学,以逐渐扩大“中心”的国际影响。
第十三条 在课题立项、研究经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中心”将优先考虑学术委员。
第四章 学术委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心”的建设,为“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积极参与对“中心”的正面宣传,扩大“中心”的学术及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应积极申报、组织实施、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协调发展,使“中心”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逐步提高,并享有较高声誉,努力争取建成省和国家级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应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学术委员通过推荐、吸收研究生或博士生参加“中心”的相关课题组,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做出贡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应主动申报承揽政府、企事业委托的相关研究课题,面向社会开展咨询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河东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及增补权均归河东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
河东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
20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