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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27 10:44:30】 【阅读次数:

                    院字〔20175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充分利用,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中国竞彩网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院字2016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等。教育部规定的限额内的资产。

第三条 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清查;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固定资产的账务系统和信息系统建设;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效益分析等。

第四条 管理的主要任务:明晰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管理、使用、处置行为;监督用于经营性资产使用情况,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各类资产的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五条 管理的基本原则: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效益最大化原则;安全运行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责任到人”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资产工作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全面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分级管理”是指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为一级管理,相应的职能管理单位为二级管理,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

“归口负责”是指学院对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和动植物等六大类资产,由相应的管理部门归口负责。

“责任到人”是指每一项资产及每一个管理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人。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全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及一级实物账册的管理,并监督固定资产的验收和入账工作。掌握学院资产的存量、结构、效用和状态。

2.制定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3.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时做好增减变动和统计报表工作。

4.负责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出租、出借、拆除、改装、报损和报废等报批工作;并对该类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相应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配置预算,并按计划组织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6.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7.组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8.对固定资产实行计算机管理,并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的网络化管理。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主要职责是:

1.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与记账。

2.与资产管理处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3.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时,负责相应账目的调整。

4.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价值总分类账的核算管理。

第九条 归口负责部门要根据政策要求和管理实际,负责相应资产的计划、采购、验收、登记、处置、考评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负责二级明细账的登记和相应资产的实物管理。

第十条 各系、部、处、室等,既是相应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又是相应资产的安全维护和三级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明确一名行政领导和一名资产管理员,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具体负责和组织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管理。

3.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

4.负责保管和维护本单位的仪器设备。   

5.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申领、上交、报废、丢失的有关手续;办理本单位人员调出、退休或其他原因离校时的财产清理与收交工作。

6.拟定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和验收活动。

 

第三章  管理范围及分类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凡产权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都要按学院规定,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入账,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

1.房屋及构筑物:指学院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学生生活用房、食堂、锅炉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运动场、围墙、水塔(库)、雕塑、园林等;附属设施包括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是指根据实际需要购买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锅炉、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等。

3.通用设备:指用于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行政办公设备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档案:包括图书馆、阅览室等储藏的的书籍、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文件资料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办公用的家具及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使用的工具、包装物,属于非流动资产的动植物。

第十四条 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四章  计 价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取得时,应按其实际成本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3.改建、扩建、修缮后的资产,其成本按照原资产账面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减拆除部分账面值后的金额确定。

4.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5.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取得的,该资产按名义金额入账。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7.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第十六条 图书的入账价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1.有优惠折价的,按实际购入价值入账。

2.没有优惠折价的,按图书的标价入账。

3.书上标价为外币的,按当时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价格入账。

4.书上没有标价的,按当时实际购入的价格入账。

5.没有标价的赠书参照同类书的购买价格估价入账。

第十七条 期刊、报纸需要长期保存的,应定期装订成册。合订本的价值包括订购成本和装订费。赠刊按实际刊价或估价加上装订费确定入账价值。外文报刊按进出口公司提供的人民币价格,每年以结算的报刊款入账。

第十八条 电子出版物的入账价值按实际签订合同的价值确定。

第十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评估的。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依照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五章  购建、配置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建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固定资产购建依据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学院物资采购制度和程序进行,纳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固定资产配置按学院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部门办理计价、入库、登记、建卡、记账等手续。

1.基建项目(房屋、构筑物)的验收,由负责项目建设部门,按照基建验收程序和要, 求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签字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依据工程审计报告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基本资料,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及职能部门分别记入固定资产账。

2.货物类资产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采购、验收,验收合格后,承办人需向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计划财务处和相关的管理部门登记相应的固定资产账、卡。

第二十四条 凡产权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及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入账、登记手续。有关程序如下:

1.承办人须提供:登记申请、发票、合同、验收报告和供货方提供的购置清单,其中基建工程还须提供交付使用清册(包括竣工验收单、工程概况一览表、质检合格报告、工程项目平面图、资产交付明细表等其他资料)及审计报告。

2.资产管理处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注册、签章,填制一式三联的《中国竞彩网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单》,一联作为资产管理处记账凭证;二、三联加盖“中国竞彩网固定资产登记专用章”后,分别作为计划财务处和领用人办理结算手续及记账依据。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履行管理职责。各管理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好相应的资产管理职责,进行跟踪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学院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要对所占用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完好率、使用用途和安全负责,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促进资源共享。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由所在单位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同时面向全校开放,实行资源共享,为全校的教学科研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在满足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实行对外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 及时调配闲置。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对长期闲置、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调配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做好产权登记。

1.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总分类账的核算。

2.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的分类账、分户账核算,制作卡片和编码,记录数量、价值、型号、购进日期等。

3.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和卡片。

4.贵重、大型仪器设备除建立总账、明细账外,还应建立专用台账,以便及时监控其使用保管情况。

5.固定资产的领用(包括个人使用的办公设备和桌椅等)要以部门为单位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领用登记手续,领取后各单位再记入个人名下。

    第二十九条 实行条形码管理。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需在该固定资产的显要位置印贴条形码;若固定资产附件不只一件时,可根据附件数量制做条形码。

    第三十条 建立清查制度。

1.盘点:每年第三季度,学院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2.对账:建立并不断完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制度,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1)计划财务处与资产管理处在每年年终决算前进行一次对账,编制未达账项调节表,做到账账相符。

   2)各使用单位每年要与资产管理处进行对账,及时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

   3)贵重、大型仪器设备台账可随时核对。

4)每次对账要有书面记录和情况说明。

第三十一条 规范交接手续。

1.拟退休人员、调动人员,应根据固定资产账,对其账户下的固定资产进行逐件核对,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里对相应资产进行调整,填写《中国竞彩网教职工固定资产移交表》,资产管理处审核无误后,方可在“离校(岗)循环单”上签字。人事处接到资产管理处签字盖章的循环单后,给予办理退休、调动手续。

2.职务任免固定资产移交:

1)若固定资产不随职务任免人员而发生使用单位变动时,则由原单位资产管理员根据学院文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里进行相应调整。

2)若固定资产随职务任免人员而发生使用单位变动时,由原单位资产管理员根据学院文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里进行调拨,并将调拨单签字盖章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应手续。

3.机构变动固定资产移交。

1)在接到学院机构变化(合并或拆分)正式文件时,各单位首先对现有资产统一进行细致的账物清查,确保资产账和实物保持一致。

2)提出固定资产分割(或合并)方案,明确新的资产管理员名单,在单位领导及新任资产管理员监督下,对分割(或合并)固定资产进行调整,调整须具体落实到使用人、存放地点,并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4.仪器设备移交的主要内容:

1)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

2)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3)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

5.资产交接由资产管理员负责;相关单位在没有资产管理员的签字确认而办理相关手续的,由该单位及有关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第三十二条 编制年度报告。

1.各单位须按要求编报反映本单位年度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管理报告,包括统计报表、报表说明和情况分析。“报告”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资产管理处。

2.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全校的固定资产管理报告。

3.编制报送的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三十三条 提高使用效率。

1.凡对外有偿使用固定资产时,无论时间长短,须经学院有关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

2.使用人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负责人,分析故障原因,进行检修,做好记录。

3.相关人员要自觉做好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严格保管制度。

1.固定资产的保管以“谁使用(管理)谁保管”的原则,在使用(管理)部门或使用人(保管员)发生更替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2.保管员要建立库存资产的保管账和卡片,进行分类合理存放、标明名称、规格、数量、期限等,做到实物、账、卡片相符。

3.加强管理,合理规划,库房使用要做到“堆垛整齐,方便收发,方便检查”。

4.按时检查库房内外环境,保持通风、防止潮湿、霉变、注意防火、防盗、防虫蛀、防鼠咬,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上报,保持仓库卫生整洁。

5.因教学、科研和工作携带固定资产出学院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到保卫处办理备案和出门手续。

 

第七章  维护和维修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应按年度预算执行,由归口负责部门组织。

 1.归口负责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及经费预算,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实施。

 2.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故障等的维修,要查明原因,属于自然损坏的,由使用人报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属于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仪器设备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注意防尘、防锈、防毒、防腐蚀等;严禁在实验室放置非教学科研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物品,不得在实验室内从事有碍设备安全、卫生等与实验无关的一切活动;涉及仪器设备的拆卸和改装,需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章  处 置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丢失、无偿调拨、拆除等。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和学院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如丢失、损坏或发生事故,各单位必须及时查明情况,上报归口管理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学院固定资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要承担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赔偿相应或部分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增减变动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因产权转移、毁损、报废等所引起的数量增减,或实物形态不变但价值发生变动,称为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增减原值:

1.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资产重新评估的价值与原登账价值不符的。

 2.成套设备或房屋构筑物,因部分毁损或拆除的,经鉴定和核算后,可以减少该部分的原值。但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装饰修缮等所发生的费用,均不增加原值。

 3.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待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作相应账务处理。

 4.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只核算资产使用费,不减少原值;租赁的资产,不增加原值;只有当资产产权发生转移时,在办理完产权转移审批手续后,方可减少原值。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出借或联营入股,属资产使用权变动的范畴,不得减少资产原值。

1.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或联营入股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审批。

2.固定资产校内互相借用,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借用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期返还,如有损坏或丢失,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凡涉及校内两个使用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需办理交接和调账手续。

 

第十章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以及工作人员,有责任维护其相应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在固定资产管理中严格执行制度、管理效果良好、资产维护优良,并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个人,按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等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因管理不善丢失者,须及时到当地派出所(院保卫处)报案,并将详细情况报所在单位和资产管理处。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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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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