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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教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02 09:23:54】 【阅读次数:

中国竞彩网教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院字【2009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职工住房管理,保障学院和教职工住房合法的权益,根据《中国竞彩网教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住房管理的原则是:遵照国家、省、市有关住房政策法规,从学院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科学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领导、管理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住房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学院教职工住房管理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工会工作党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分管后勤工作副院长、分管资产工作副院长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处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人事处长、计划财务处长、工会主席、后勤处长、后勤服务总公司总经理担任。

领导组日常工作由分管资产工作副院长负责。

第四条 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省、市职工住房政策法规制定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和住房改革方案,参与学院教职工住房建设规划,主持教职工住房调配工作,对违反教职工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事件进行处理,研究解决有关教职工住房管理工作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领导组的执行机构为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同时也是学院教职工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教职工住房调配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住房调配

第六条 教职工住房调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的调配、单身职工住房、教职工周转房的调配。

第七条 教职工住房调配原则:房源公开,报名申请条件公开,打分排队公开,选房程序公开,调配结果公开。

第八条 教职工住房调配程序:个人申请,资格审查,打分排队(见附件《中国竞彩网教职工住房调配打分排队办法》),公示,选房,公布结果。

第九条 教职工住房调配人员范围:

1、公有住房出售调配人员范围为: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国家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没有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的学院正式在编教职工。

2、公有周转住房调配人员范围为:中国竞彩网在编的正式教职工及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的相关人员。

第十条 教职工住房调配标准:

公有周转住房成套住房的原则调配标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副处及以上职员、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为90平米左右,其他人员为60平米左右。

单身教职工住房调配标准:新进教职工,博士研究生每人2间(40平米左右,夫妻双方均为博士学位仍按此标准);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原则上21间(20平米左右),若房源许可,硕士研究生可以11间;本科毕业生结婚后,一方为非本校教职工且无住房的,可以11间。临时人员21间(20平米左右)。

具体组织住房分配时,视房源和申请人员情况,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执行标准。

 

第四章 公有住房出售

第十一条 学院公有住房出售,根据国家、省、市住房改革政策和原国家教委《中国竞彩网高等学校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意见》,从学院办学发展需要出发,只出售现院本部北苑和西校区教职工住宅楼尚未出售的成套公有住房,其他公有住房作为新进教职工周转住房,不予出售。

第十二条 学院公有住房出售依照运城市房改政策,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住房交易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教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出售,因特殊原因需转让出售的,原则上只能以原价格出售给学院;满5年后,经学院同意,原则上也只能按届时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水平出售给学院无房户教职工,或者由学院购回。

第十四条 教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未经学院同意私自转让出售的,学院不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也不予出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有关住房方面的证明或手续。转让出售给校外人员的,还将按每平米每月10元收缴校产资源使用及赢利费,水、电、暖等费用按全成本核算收缴。

以个人名义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自己不住,转手倒卖谋利的,学院不予办理房产证或出具有关证明,也不予出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有关住房方面的证明或手续。转手倒卖给校外人员的,还将按每平米每月15元收缴校产资源使用及赢利费,水、电、暖等费用按全成本核算收缴。

第十五条 教职工调离学院转让出售所购买的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不得转让出售给校外人员。否则,学院不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不予办理任何调离手续,并中止该住房水、电、暖等方面的供应。

教职工去世后转让出售原购买的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同教职工调离学院一样要求,否则,学院不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并停止其遗属政策性优抚待遇,中止该住房水、电、暖等方面的供应。若转让出售或继承给其非学院教职工的子女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20元收缴校园管理费,水、电、暖等费用按全成本核算收缴。

第六章 住房租赁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教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不得出租经营,因自己暂时不住或生活困难等特殊原因需要出租的,报经学院房管部门、后勤服务部门同意后,可出租给学院教职工;若教职工无人租住,出租给校外人员,应报经学院房管部门、后勤服务部门和保卫部门同意,水、电、暖等费用按全成本核算收缴。

第十七条 教职工租住学院公有住房,租期为五年,租金每月每平米1元;租期满后,若本人经济困难,仍无购买住房,经向学院申请同意,可再租住3年,租金每月每平米2元。

租住学院公有住房,不住时应主动退回学院,不得转让或出租给他人。

第十八条 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未经同意私自出租给校外人员的,限期一个月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每月每平米5元收缴校产资源使用及赢利费,水、电、暖等费用按全成本核算收缴。

租住学院公有周转住房,自己不住,转让或出租给他人的,限期一个月将房退回学院,否则,按每平米每月20元收缴房租,水、电、暖等费用按全成本核算收缴;调离学院的教职工,在办理调动手续前,必须将公有住房或周转房交回学院,否则,学院不予办理任何调离手续。

第十九条 教职工调离学院出租所购买的公有住房和集资建房,按第十七条规定执行,若私自出租给校外人员的,学院不予办理任何调离手续。并中止该住房水、电、暖等方面的供应。

教职工去世后出租所购买的公有住房和集资建房,同教职工调离学院一样要求,否则,学院停止其遗属支撑性优抚待遇,并中止该住房水、电、暖等方面的供应。

第二十条 住房租赁有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规和《中国竞彩网教职工住房租凭安全管理规定》情况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住房维修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了做好教职工住房维修管理工作,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和住户安全,教职工住房维修管理实行学院负责、住户参与、费用按部位和设施承担的管理办法。

教职工住房以楼、院为单位成立由住户代表组成的住房管理组,接受学院房管部门指导,具体负责所在楼、院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及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指户门以内部位和设施设备,包括水、电、热、气户表以内管线、散热器和自用阳台、地下室等)的维修由学院后勤部门负责,属购买的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的,住户承担材料费;属租住公有住房或周转房的,住户承担低值易耗材料费。住户也可自行维修,费用自负,但不得随意改变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结构。

共用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道、垃圾道、电梯、供电线路、供暖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维修,属购买的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的,散水以内(小院为院墙外散水以内;楼院下水管均至最近检查井)由所在楼、院住房管理组提出方案、经学院房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交后勤服务部门或招聘施工单位维修,费用住户承担;散水以外由学院后勤服务部门负责,费用学院承担。公有周转住房,散水以内由学院房管部门提出方案,交后勤服务部门或招聘施工单位维修;散水以外由后勤服务部门负责,费用均由学院承担。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凡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或者赔偿。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装修住房,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否则,责任自负。

教职工占用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如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应经学院房管部门和所在楼、院住房管理组同意。不得擅自侵占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增减对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备。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改正为止。

楼上住户应保证下一层住户的正常生活,不得损坏下一层住户的利益、如有自用部位、自用设施漏水到下一层屋顶的,应无条件及时修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房产证办理及住房交易后房产过户手续的办理,均由学院房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住户自行办理。房产证由学院房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待条件成熟时,学院对教职工住房推行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列费用的收缴,工资在册的从本人工资中扣收,工资不在册的直接向本人收缴。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管理实施办法,经学院教职工住房管理领导组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职工住房管理领导组负责解释。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执行。

 

附件: 中国竞彩网教职工住房调配打分排队办法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中国竞彩网教职工住房调配打分排队办法

一、教职工住房调配原则上按各类人员住房调配标准分类进行打分排队。

双职工只按分数高的一人打分排队。

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的,按双职工打分排队。

二、教职工住房调配分由五个要素组成:

(一) 专业技术职务、职员职务、工人技术等级、研究生学位分:

正高级三级以上(含三级)专业技术人员、正厅级职员,50分。

正高级三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副厅级职员,45分。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正处级职员,40分。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人员、副处级职员、技术工人高级技师、博士学位,35分。

正科级职员、技术工人技师、硕士学位,32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副科级职员、技术工人高级工,30分。

科员、技术工人中级工,28分。

其他人员26

以上分数每人只计其中一项。

(二) 分房工龄分:每年1分。

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龄和高中后的中专学龄可计入分房工龄,但工龄中已含学龄的不计。学龄中应扣除因休学等个人原因而停学、留级的时间。

离退休人员分房工龄计至离退休时间。

(三) 校龄分:每年计0.2分。

(四) 双职工分:1

(五) 奖励分:奖励分只计在我校工作期间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授予的综合奖、教学成果奖、科研奖,不计各种学会、协会及其他民间团体等组织授予的奖励。

1、综合奖励分:

获劳动模范、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并持有证书者:国家级计5分,省部级计3分,厅局级计2分,地市和院级计1分。

2、教学成果奖励分:

①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主持者分别计543分,参与者减半。

②获省级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主持者分别计321分,参与者减半。

3、科研奖励:

①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人文社科奖一、二、三等奖,主持者分别计543分,参与者减半。

②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人文社科奖一、二、三等奖,主持者分别计321分,参与者减半。

以上奖励多项获奖者只选计一项,并只计分一次。

(六)扣减分:

1、受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扣2分。

2、超计划生育受处分未满两年的,扣3分。

三、打分相同先后顺序的确定

1、身份不同,教师先。

2、身份相同,年龄大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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