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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教助〔2016〕2号-山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1-11-01 16:53:17】 【点击数:】

山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晋教助2016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促进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O〕12号)、《国务院中国竞彩网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中国竞彩网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中国竞彩网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O14〕180 号)、《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 332 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国竞彩网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工作的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和普通高校、普通高中。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生源地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共同借款人”是指借款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等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生源地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相关责任的人;“借款人”是指上述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牵头领导本省生源地贷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源地贷款政策,管理相关资金,落实省内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政策;授权山西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资助机构”)管理、推动和督查全省生源地贷款工作。负责编制项目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提出当年资金下达意见报省财政厅。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省级生源地贷款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加强生源地贷款相关资金的管理和督查;保障省资助机构的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业务经费,按照《预算法》等规定及时拨付国家助学贷款以奖代补等专项资金,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生源地贷款工作。

    第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负责生源地贷款和相关资金的审批、发放和管理;联合省资助机构开展生源地贷款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联合省资助机构对高校和市、县级生源地贷款工作进行考核;定期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学生个人征信记录。提出当年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清算申请报省资助机构。

     第八条 省资助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生源地贷款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指导,落实国家生源地贷款政策,制定本省生源地贷款工作制度;联合省开行管理全省生源地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生源地贷款业务培训;联合省开行对高校和市、县级生源地贷款工作进行考核;汇总、整理和健全生源地贷款相关统计资料;审核提出当年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清算申请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资助机构”)负责本地区生源地贷款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查,制定本地区生源地贷款管理制度;配合省资助机构和省开行(或自行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考核县级生源地贷款工作,完成省资助机构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级资助机构”)负责收集、整理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调查、认定、跟踪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受理、审核生源地贷款申请材料,签订贷款合同,组织公示;开展生源地贷款政策宣传、诚信教育和本息催收工作,维护助学贷款信息系统,整理与保管生源地贷款信贷档案,按时报送信息资料;完成省、市资助机构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高校资助机构负责在生源地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确认高校收费账户,录入和维护高校的基本信息、各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组织借款学生办理毕业确认手续,审核续贷声明,做好回执录入工作,开展生源地贷款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提醒和督促借款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完成省资助机构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负责本校高三年级学生生源地贷款预申请的各项工作,开展生源地贷款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有贷款需求的学生能及时了解贷款申请流程、受理时间及还款责任;协助县级资助机构追踪贷款毕业生信息和本息催收工作。

 

第三章 贷款用途和贷款条件

 

    第十三条 生源地贷款用于解决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需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区) ;

   五)经相关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 当年未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共同借款人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二)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三)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同一县(市、区);

   五)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他共同借款人的年龄原则上在 25 周岁(含)以上、 60周岁(含)以下;

   六)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六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8000 元,且不低于 1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且不低于 1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12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十七条 生源地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为全日制学制加 13年、最长不超过 20 年。其中,在校生最长贷款期限为剩余学习年限加 13 年。

    第十八条 生源地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 12 月 21 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贷款利息按年收取。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其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由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后三年间为贷款宽限期。其中,借款学生毕业后三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 36 个月底。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贴息支付。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需求预测

 

    第二十条 我省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平均资助比例应与我省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根据全省每年经济运行情况及自然灾害发生状况,比例可依实际情况上下浮动。

    第二十一条 每年县级资助机构根据当年招生计划、上年贷款发放情况及贫困人口状况、当地当年经济运行情况、自然灾害等预测本年度贷款发放需求,报市资助机构汇总后,上报省资助机构和省开行。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省开行根据预测的贷款发放需求,参照上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县(市、区)当年贷款发放规模。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二十三条 前期准备工作

   (一)县级资助机构工作

    1.通过在生源地贷款受理场所张贴海报、悬挂横幅、派发宣传材料、现场培训等方式,加强生源地贷款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增强学生自觉、按时还款意识;做好受理应急预案和舆情监控工作,为贷款学生提供优质服务。

     2.每年开始受理贷款前,省资助机构会同省开行将《借款合同》发放至市资助机构,市资助机构做好所辖县(市、区)《借款合同》的发放和调剂工作。

    3.保证动态口令牌在有效期内,确保用户能正常登录。做好“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调试和准备工作,确保合同套打、信息录入和文件下载等功能正常使用。

   (二)高校资助机构工作

    1.每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学校收费账户的确认工作。高校经办人可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使用高校账户维护模块,选择新增或修改高校账户信息。

    2.高校经办人及时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在“高校信息维护”模块下维护高校行政区域、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录入并维护本校学费和住宿费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贷款分类

   (一)高中预申请学生贷款

    1.开办生源地贷款的县(市、区)所辖普通高中须开展预申请工作。普通高中预申请范围仅为户籍地与就学地相同,且高中任一学年曾获得国家助学金的高中应届毕业生。

    2.普通高中结合高中任一学年曾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认定结果,将高三学年符合高中预申请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县级资助机构或直接将数据录入(或通过 EXCEL 表格导入)生源地贷款预申请系统,于 4 月 30 日前将加盖学校公章的《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预申请信息表》报县级资助机构审核、存档。

    3.县级资助机构对普通高中提供的《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预申请信息表》进行审查。发现问题的,退回学校重新修改上报,并于 6 月底前完成生源地贷款预申请学生的资格审查和数据导入工作。

    4.有贷款需求,且在普通高中预申请名单范围内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收到高校录取通知书后,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完成在线申请,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无须任何单位盖章),按照当年生源地贷款的相关规定要求,赴县级资助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二)非高中预申请高中毕业生贷款

    未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有贷款意愿的高中毕业生,收到高校录取通知书后需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完成在线申请,导出并打印《申请表》(需加盖居委会或村委会单位公章),按照当年生源地贷款的相关规定要求,赴县级资助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三)高校在校生贷款

     1.续贷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高校审核通过续贷声明后,续贷学生需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完成在线申请,导出并打印《申请表》(无需加盖任何单位公章),按照当年生源地贷款的相关规定要求,赴县级资助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续贷学生需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续贷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

    2.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在校生首次贷款,按照当年生源地贷款的相关规定要求,赴县级资助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向本人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一)高中预申请学生。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一起到县级资助机构办理申贷手续。需提交:双方身份证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各 1 份留存),户口簿原件(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簿上,需出示双方户口簿原件),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无需加盖任何单位公章)原件 1 份。

二)非高中预申请高中毕业生。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一起到县级资助机构办理申贷手续。需提交:双方身份证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各 1 份留存),户口簿原件(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簿上,需出示双方户口簿原件),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需加盖村委会或居委会单位公章)原件 1 份。

   (三)高校在校学生(包括续贷学生和首贷学生)。续贷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到县级资助机构办理申贷手续需提交:双方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回)、续贷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无需加盖任何单位公章)原件 1 份。

    首贷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一起到县级资助机构办理申贷手续需提交:双方身份证和高校学生证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各 1 份留存),户口簿原件(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薄上,需出示双方户口簿原件),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需加盖村委会或居委会单位公章)原件 1 份。

    申请材料如有变动以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现场受理。县级资助机构于每年 7 月至 9 月开展生源地贷款申请现场受理工作。对申贷学生的贷款资格和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签订合同。县级资助机构对借款人的生源地贷款申请审查无异议,且在借款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材料清晰、一致、有效的情况下,打印借款合同,出具受理证明。借款学生凭受理证明,赴就读的高校办理合同回执确认。

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各持一份,待高校录入合同回执确认生效后,县级资助机构存档一份,报省开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组织公示。贷款合同签订后,县级资助机构在贷款学生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对借款学生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借款学生姓名及其户籍所在村(社区)名称。公示期间,县级资助机构公布统一的投诉意见电话,对公示发现的问题,应组织乡镇(街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实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学生应谢绝其贷款申请。县级资助机构应根据公示结果起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公示情况说明》,上报省资助机构。

第二十九条 确认合同回执。高校凭县级资助机构的受理证明,及时登录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于每年 10 月 10 日之前完成借款学生应缴学费、住宿费等信息的回执确认及录入工作,并提醒、督促贷款学生登录支付宝进行实名认证。

    第三十条 审核合同

    一)县级资助机构通过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及时跟踪借款学生就读高校签发合同回执的情况,逐笔审核合同和回执金额,确保贷款用途合规;于当年 10 月 15 日之前完成合同信息审核后,在系统内汇总上报省资助机构,同时将盖章后的《山西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申请汇总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公示情况说明》和《借款合同》(各一份)上报省资助机构。

    二)市资助机构应通过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本地区县级资助机构的工作进度,监督其按时、保质完成相关工作。

    三)省资助机构对县级资助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发现问题及时退回修改并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完成本省数据汇总,导出《申请汇总表》,连同县级资助机构上报的《借款合同》一并提交省开行审批。

    (四)省开行在贷款发放前,完成《申请汇总表》和《借款合同》的审查和系统审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发放生源地贷款及资金支付。省资助机构于贷款发放前,向省开行提交申请信息和《 * * 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申请函》。

    省开行及时对申请信息进行复核、审批,向省资助机构出具《 * * 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确认函》,妥善安排生源地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工作,确保符合规定的借款学生的贷款资金及时到位。

    省资助机构配合省开行做好生源地贷款发放及资金支付工作,及时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查询生源地贷款资金到账情况。有关高校应及时通过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查询学费、住宿费到账情况,主动通知借款学生,做好后续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终止贷款的条件。借款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省开行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未按规定用途申请或使用贷款;

   )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或者死亡;

   四)出国(境)留学或定居;

   五)其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贷后监控

   一) 县级资助机构主要工作

    1.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催收阶段的联系频度每月不少于 1 次,并及时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日常联系记录或催收联系记录。

    2.借款学生向县级资助机构申请开具非恶意逾期证明时,县级资助机构应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在“查询统计学生台账”模块下核实其逾期本金和利息是否已全部清偿。对确已清偿所有合同逾期本金和利息的借款学生,县级资助机构在“查询统计学生台账”模块下新增《中国竞彩网 xxx 助学贷款非恶意逾期情况的证明》,结合学生对逾期原因的解释说明和县级资助机构的催收记录,如实录入“逾期原因”提交省开行审核同意后,县级资助机构方可出具证明。审核未通过的,由县级资助机构告知借款学生尚未清偿的逾期本金和利息额度,督促其及时还款。

   二)高校资助机构主要工作

    1.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诚信教育,使借款学生知晓违约的法律责任和对个人征信的影响,提高借款学生的责任意识、感恩意识、守信意识。

    2.每年 5 月一 6 月,组织有续贷需求的学生在暑期离校前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并提交续贷声明;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审查续贷声明。

    3.将借款学生升学、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以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等学籍异动情况及时通知县级资助机构,并提醒借款学生或者共同借款人及时前往县级资助机构办理合同变更。

    第三十五条 毕业确认。每年 4 月至 6 月,在学生毕业离校前,高校经办人应指导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在“个人信息变更”模块下,如实填写最新家庭信息、就业信息、联系人信息及变更原因后点击提交,然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下,确认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贷款情况,点击提交毕业确认申请。

    继续攻读更高学历的借款学生,也要进行毕业确认。高校经办人应提示学生在拿到录取通知书后,前往县级资助机构办理还款计划变更。

    高校经办人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在“毕业确认”模块下,选择对应的学生,核实其所有相关信息后,对该学生的毕业申请进行确认,并在系统中导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一份,交给学生。

    办理毕业确认手续时,高校经办人应将生源地贷款的还款方式和违约后果告知学生,提醒学生牢记学生在线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养成定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的习惯,特别是在变换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后要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修改有关信息;于每年 11 月 1 日后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看本年度应还利息、本金的数额。

    第三十六条 合同变更。《借款合同》签订后,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已生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合同变更分为一类变更和二类变更。一类变更为还款计划变更;二类变更包括就学信息变更、账户信息变更、身份信息变更、共同借款人变更。一类变更由县级资助机构受理,经省开行核准后生效。二类变更由县级资助机构受理并核准。

合同变更的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当 年印发)的有关规定,如有变动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本息回收

 

    第三十七条 正常本息回收。每年 12 月 20 日及合同到期日为固定还款日。借款学生自毕业当年 9 月 1 日起,借款人自行负担利息和本金。借款人应根据合同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偿还相应利息和本金。

    第三十八条 逾期本息回收。借款人可以在每年 1 月一 10月的 1 日一 20 日、 11 月 1 日一 12 月 20 日期间通过支付宝或 POS机还款,包括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及其产生的罚息。

    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本息会产生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并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三十九条 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是指借款人提前于合同还款计划,一次性偿还一个或多个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本金和利息(本金须大于 500 元(含),且是 100 元的整数倍)。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成功后,可以立即通过支付宝或 POS 机还款。1 月一 9 月及 12月,每月 15 日(含)前申请提前还款的学生,应于申请成功后至当月 20 日前还款,15 日后申请提前还款的学生,应于申请成功后至次月 20 日前还款;10 月 1 日一 15 日申请提前还款的学生,应于申请成功后至 10 月 20 日前还款;10 月 16 日一 11 月 30 日申请提前还款的学生,应于申请成功后至 12 月 20 日前还款。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生源地贷款信贷档案是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是对生源地贷款信贷管理工作全面、客观、历史的反映,为贷款决策、业务操作、内部控制、法律诉讼留存依据,提供服务,防范风险。信贷档案分为合作机制档案、信贷合同档案和信贷管理档案三部分。

    第四十一条 省开行会同省资助机构统一负责档案管理,对县级资助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资助机构、省开行、县级资助机构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当年印发)的规定分级管理信贷档案。如有变动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除移交省开行的档案资料以外,其余档案资料由省资助机构和县级资助机构于次年 3 月底前完成归档工作。

生源地贷款档案管理改革后,信贷档案管理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四十三条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负担。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审核确认后,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的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省开行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汇总后的《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统计表》报送省资助机构,省资助机构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据此审核提出向省财政厅申报贴息资金;省财政厅审核后于 12 月 15 日前将当年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至省开行。

    第四十四条 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 15 %确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各分担 50%o

    省开行于当年 11 月 30 日前将《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统计表》报送省资助机构;省资助机构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据此向省财政厅申报风险补偿金;省财政厅审核后于12 月15 日前将当年风险补偿金拨付至省开行。

第四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竞彩网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6号),及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开展我省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与亏空分担工作。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县级资助机构;风险补偿金若低于生源地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省开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 50%。

 

第十一章 工作考核

 

    第四十六条 省教育厅、省开行联合制定生源地贷款工作考核办法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

第四十七条 市、县级生源地贷款工作的考核,按照省资助机构和省开行联合印发的《山西省市、县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晋教助〔2015〕5号)进行。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贷款)工作的考核,按照省资助机构和省开行联合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

    第四十八条 市、县级生源地贷款工作的年度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贷款发放规模、国家助学贷款以奖代补等专项资金的分配、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代理费的发放挂钩。

高校的年度考核结果,与各高校下一年度生源地贷款资格、规模挂钩。

 

第十二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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