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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征兵宣传手册
时间:2020-05-21 10:14:19 作者: 点击:

青春砺剑  使命永恒  保家卫国  无上光荣

一、兵役登记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兵役登记义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进行登记报名;兵役登记时可申请应征报名,也可申请暂缓应征。

适龄男性青年往年已经参加过兵役登记2020年2月15日前网上报名合格的,可直接登录全国征兵网对个人登记信息进行验更新并参加2020年下半年应征报名。

二、报名时间和方法

男性义务兵应征报名时间:41日至8月15日;直招士官应征报名时间:515日至8月15日。可登陆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进行网上报名,也可以到各乡(镇、街道)武装部进行现场报名登记。女兵具体报名时间,请于6月初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查询。

三、入伍基本条件

男兵应征报名对象: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年满17至22周岁(1998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出生);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年满18至24周岁(1996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出生);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2000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出生)。

女兵应征报名对象: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含高校新生)、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年满17至22周岁(1998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出生)。

直招士官应征报名对象:男性普通高校应届、往届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部队需要,未婚,不超过24周岁(19961月1日以后出生),所学专业符合2020年直招士官专业范围(具体请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查询);政治和体格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有关规定执行。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所在高校和所学专业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应征公民身体基本条件:

(一)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二)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kg。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三)视力:应征男女青年的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采取准分子手术矫正视力的应征青年,手术时间距应征时间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正常。

四、应征入伍程序

性义务兵应征程序:

兵役登记——网上报名——初审初检——体格检查——政治考核——预定新兵——役前训练——批准入伍

直招士官应征程序:

兵役登记——网上报名——体格检查——政治考核——专业审定——签订协议——预定新兵——批准入伍

性义务应征程序:

网上报名——初审初检——体格检查——综合考评——政治考核——预定新兵——批准入伍

五、优待和安置

(一)义务兵优待

省市两级规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县(市、区)为单位,取消城乡差别,统一按照不低于批准入伍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计发。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批准入伍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倍计发。

(二)退役安置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日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报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国家规定,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六、大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

(一)优先优待方面

1、“四优先”:大学生参军入伍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分配去向的政策。

2、入伍大学生在普通义务兵所享有的优待金基础上,还将获得本科4000元,专科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优待。

3、国家资助学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选用培养方面

1、选取士官:大学生士兵选取士官优于普通士兵,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并参照直招士官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

2、考学提干:入伍满1年半,年龄不超过23周岁,表现优秀的,可以报考军队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入伍1年半以上,年龄不超过26周岁,符合提干有关政策的,可以直接提拔为现役军官

3、保送入学: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三)复学升学方面

1、复学(入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2、考试升学加分:专科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专科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例,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四)退役安置方面

1、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2、对服现役满12年以上转业士官、烈士子女、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因战被评为5至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置。

3、各级机关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4、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拿出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定向招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

5、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鼓励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

6、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大学生参军两年最高可享受本科17.7万元,专科16.9万元的经济补助。具体为:(1)国家学费资助本科32000元,专科24000元;(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38283元/年(2019年盐湖区标准);(3)义务兵两年总津贴约19200元;(4)部队一次性退役金9000元(5)养老保险金24000元;(6)职业年金14000元;(7)退伍费4000元;(8)地方自主就业补助金4500元/年

七、高校新生退役后入学流程

第一步:高校新生上网下载打印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交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盖取公章。

第二步:县级征兵办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高校招生部门。

第三步:高校招生部门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审核《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至县级征兵办。

第四步:县级征兵办留存备案《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

第五步: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八、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一)收受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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