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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时间:2013-05-24 16:39:08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国竞彩网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文件精神,根据《山西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晋教财〔2006〕8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所发放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国家财政贴息的无担保(信用)商业贷款,旨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和山西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助学贷款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代理银行是受国家开发银行和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助学贷款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计财处、团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组,统一领导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   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贷款银行和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由系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本系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配合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系国家助学贷款。
4、及时完成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组和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八条   学院和各系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学院和各系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工作,并将此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十条   学院和各系要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提供的身份证姓名与学籍注册姓名一致,其他个人信息真实;
7、经所在系推荐;
8、符合贷款银行和学院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经学院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
3、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内容的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中国竞彩网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
5、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审批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报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六章   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   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但最高贷款额度每学年不得超过当年贷款银行规定的最高额度。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额度应以学生本人的实际学费、住宿费额度为标准。
第十五条   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学费贷款。
第十六条   一般困难学生可视当年银行贷款额度的投入和贷款的使用情况,确定贷款申请额度。
第七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接到贷款后,通知代理银行为生活费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和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代扣学费的贷款学生由学院计财处代为扣缴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本科四年、专升本二年、专科三年)内的贷款利息财政100%贴息,非正常学制的贷款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借款合同确定的自付利息时间;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部门预算。
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学院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九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研究生、专升本、第二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院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报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批准后由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学院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院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之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学院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二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借款学生个人档案以及信息查询管理系统,采集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强化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接受贷款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和随时为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相关信息。
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各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按照上级要求做好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和各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学院可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收回贷款。贷款学生工作单位变动,要提前告知学院和银行。
第十一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各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填写《毕业确认表》,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本人联系方式和毕业后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填写还款承诺书,通知借款学生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统一还款帐户名称和帐户号码。上述手续办妥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条   学院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装入学生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三十一条   借款学生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银行按照借款实际期限计结利息。
第三十二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学院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统一还款帐户,还款由代理银行依据学院出具的《还款资金划转授权书》,按月划转到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帐户,由开行山西分行扣收。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学生还款情况,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视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二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一经核实,学院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违约情况;
5、学院进行追缴,追回贷款本息金额和罚息。
第十三章   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按要求及时对本院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依据《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院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学院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系贷款工作的考评,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系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对助学贷款工作不到位的系,学院将通报批评。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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