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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22 09:58:14】 【阅读次数:
中国竞彩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及其配套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横向产学研项目经费和包干制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承担国家、部(委、局)、省、厅、市等政府机构的科研项目下达的经费;学校与外国政府、学术机构的国际合作经费;由政府部门立项,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校的项目合作经费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项目管理部门有专门经费管理办法的,按照其办法执行,没有专门办法或者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和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均为我校自筹的科研经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 给予项目负责人最大经费支配权。项目负责人是所承担项目经费的直接责任人,按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基层管理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督促项目进度,审批项目经费支出,协助科技产业处做好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学校将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情况纳入基层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 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等工作的校领导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做好服务保障,切实加强科研经费科学管理。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校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决定。
第七条 科研经费管理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权限如下:
(一)科技产业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计划书(任务书、立项通知书)、合同和经费预算开展科研工作,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有关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协同科技产业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逐步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设备的规范管理,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并按照项目规定或者有关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五)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科研项目和经费要实现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包干制经费等)、研究成果等将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开。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和收入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简化合并预算科目,下放预算调剂权。
(一)纵向项目经费直接费用简化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块,省级项目除20万元(国家项目除50万)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项目评审也不以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二)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批准立项部门的经费管理规定和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按照项目批准立项部门的相关规定足额编制。科技产业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预算审核指导意见调整经费预算。
(三)纵向科研经费的预算经项目下达部门批复后,应按照预算进行,确需调整的,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设备预算调剂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及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加强仪器设备共享共用。设备费原则上不做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学校科技产业处审批。项目间接费用足额预算,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增。
第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计划财务处及时告知,由科技产业处进行款项确认,需预借票据的,按学校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为部分纵向科研项目提供一定数额的配套经费。具体如下:
(一)无资助经费的国家级、部委级项目自然科学类提供配套经费3万元,人文社科类提供配套经费2万元;
(二)无资助经费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提供配套经费1万元,资助经费低于0.5万元的其他省级项目(含教育厅高校类项目)提供配套经费0.5万元。
(三)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的配套经费要求时,按照规定提供配套经费。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项目研究相关的各类活动的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直接费用分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支出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的费用,以及购置仪器设备产生的运输、安装费、维修费、实验室改装费等。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办公耗材、辅助材料、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与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输包装费等。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包括计算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会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学术会议、活动支付的会务费。会务费支出按照举办单位书面会议通知规定执行。
项目承办的各类会议,应当按照国家和项目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等。
(六)合作、协作研究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业通信费等费用。出版费包括专著出版费、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等各项费用。资料费指的是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文献检索费、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科研项目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外交部、科技部、财政部《中国竞彩网对部分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九)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十)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科学研究用样本采集等费用。
(十一)办公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办公用品购买费、通信费、上网费等。
(十二)车辆使用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车辆租赁费以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汽(柴)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
(十三)劳务费(含助研津贴):指支付给项目组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包括参与的研究生、博士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财务助理等。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十四)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
(十五)其他支出:指在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一)间接费用的提取和核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国竞彩网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竞彩网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及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等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社科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由学校资助的(校级科研项目、纵向项目的配套等)经费,不设间接经费。
(二)管理费提取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要求的,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主要用于学校在项目组织申请、过程管理、结题验收、评审咨询及相关学术交流活动中的支出。
(三)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除管理费和必要支出费用外,间接费用的余额全部用于项目组绩效支出。绩效具体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分批次领取。
(四)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组支配,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科研项目经费结算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设备、大宗商品采购和测试化验加工业务应当通过转账、汇款结算;会议费、差旅费、小额物资采购和测试化验加工等业务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评审咨询费应当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银行卡号,通过转账支付结算。
(二)材料费、数据采集费支付。从个人手中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社会调查、走访等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费用等,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根据“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关当事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凭据报销。
(三)劳务费支出。劳务费按照科研项目任务书的计划予以支出,发放对象为第十三条第(八)款规定的人员。如同时承担或参与多个项目,只能领取一份劳务补助。项目负责人在编制劳务费预算时须统筹安排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科目的支出,确保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组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工资标准,参照执行山西省规定的当地工资发放最低标准。山西省科技类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发放按照《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项目组成员均可领取劳务费,其中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不超过3000元,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中级职称及其他参与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校级科研项目可用于参与项目的学生及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不得列支。
(四)专家咨询费支出。两院院士、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等符合《山西省高端人才分层标准(试行)A层次人才的每人每天不高于6000网评、函评等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900(重大专项不高于200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网评、函评等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300(重大专项不高于1000)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网评、函评等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200(重大专项不高于500)
(五)发放给临时聘用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费、咨询费及项目组人员绩效支出等科研经费涉及税收时,财务部门将按照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由纳税人申报缴纳。
(六)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经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申请提出,学校视情况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用于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部分不低70%
(七)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学校应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进度,提高科研人员参与国际合作交流的便利性,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八)论文版面费。在高质量期刊发表的论文版面费可以报销。凡报销论文版面费的,论文作者须对所发表期刊作出非“黑名单”和预警期刊的承诺。对于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期刊上的论文,该论文版面费不予报销;对于单篇论文版面费超过2.0万元的,须在发表前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院(系、部)的分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同意。
(九)专利费用。按照上级要求,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逐步形成注重专利质量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导向。
十六条 审批、签字流程按照以下类别执行:
(一)纵向外部科研项目(国家、省、市级)经费和外部来源项目经费支出,单次报销<5000元,项目负责人签字,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单次报销≥5000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院(系、部)行政负责人加批,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设备购置按照学校设备采购和设备入库相关办法执行,需项目负责人签字,院系行政负责人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设备购置费单笔超过5000元的,须科技产业处加批,;论文版面费报销时须附承诺书,超过2.0万元,须另附院系分学术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委员签名;所有劳务支出,需项目负责人签字、院系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专著出版,超过3万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院系部行政负责人签字,科技产业处处长签字、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加批后方可报销。
(二)由学校资助的(校级科研项目、纵向项目的配套等)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加批签字,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六章  转拨经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转拨是指科研项目与校外单位联合申请,经费先由资助方拨至中国竞彩网,再由中国竞彩网按合同(协议)将经费转拨至其它联合申请单位的行为。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科研经费转拨申请,由科技产业处、计划财务处依据科研项目的批复或合同(协议)按预算共同审批。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转拨外单位的名称、银行帐号应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合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学校,由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负责;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学校和项目批准立项部门批准,允许进行单位变更并办理经费外转手续。
 
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决算与结转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计划财务处的协助下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技产业处、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完成研究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论确定的结余资金仍由项目组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组须提供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和研究进展、成果)。对未提供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或经费使用不规范、研究无进展的,结余资金收归学校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于学校资助的项目经费(含校级项目、配套经费),仍然执行项目结题2年后,收归学校统一支配。
第二十四条 对未通过验收、因故终止或取消的项目,科技产业处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停止报销,并按照项目规定或批准部门要求向项目负责人悉数追回项目资助经费或原渠道收回结余经费。
第二十五条 对无故拖期和不按合同执行的项目,学校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
 
第八章  科研经费购置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含专业软件、数据库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具等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品,以及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专用科研试剂、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可凭发票据实报销。
资产管理处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其他科研设备、科研用品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进口设备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履行。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研制组装的产品或购置的设备需要交付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必须在项目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其数额,其形成的资产可不再办理学校资产登记手续。项目完成移交给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后,凭项目批准部门或委托方的验收单(或证明)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
 
第九章  科研经费使用的规范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条 学校对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公开,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进行通报,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十章    
 
第三十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竞彩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院字〔2017〕58号)即时废止。学校此前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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