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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23 16:58:59】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项目管理机制,根据《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面向世界科学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支持产业发展,支持科技人才自由探索,开展基础性、理论性和应用基础性科学研究,为构建我省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分为产业发展类和自由探索类。产业发展类设置前沿创新项目、产业引领项目;自由探索类设置青年科学研究项目、杰出(优秀)青年培育项目、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类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项目参照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过程

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发布年度项目需求或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或委托项目评审;

(四)批准项目立项、监督项目实施;

(五)组织项目验收并开展绩效评估。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产业发展类项目以常态化申报方式为主。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面向全省征集项目选题,根据本省优先发展产业领域、学科发展战略以及资金支出计划,凝练并发布项目需求。

自由探索类项目采用常态化申报和集中申报相结合方式。集中申报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以及资金支出计划,制定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自项目申报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第六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山西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国家、省级创新载体依托单位,或者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应为申请单位全职人员且是所申请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年度申报通知中所列其他要求。

第八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合作研究单位一般不超过2个。项目组主要人员与项目负责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其项目组主要人员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

申请单位应承担项目主要工作并与合作研究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研究内容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需求或申报通知要求,通过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基础研究类项目,申请和正在承担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专项(平台、事后补助类除外)总数不超过2项。

第十一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审查结果,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进入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或专题论证等方式组织评审,可视具体情况增加或调整相关评审程序。评审专家从科技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产生,执行回避、保密和轮换等制度。

    第十三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价结果,综合科技项目专员、相关处室意见,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将拟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达专项资金,与有关责任方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与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约定项目的研究内容、主要目标、量化考核的技术指标、资金经费预算、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等,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

(二)按照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完成相应目标任务;

    (三)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

(四)按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展情况以及相关统计调查表;

(五)配合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对于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自由探索类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一般不开展中期检查;对于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上的产业发展类项目、分年度拨款项目,原则上在实施期中开展一次中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绩效评价和对项目进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可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相应备案手续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杰出(优秀)青年培育项目、青年科学研究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如因故确实不能完成项目合同书的全部内容,可申请终止项目并缴回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在经费总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相关调剂手续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上述安排和调整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价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十九条 在自由探索类项目中试点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选择部分项目实行经费定额包干资助,不再区分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在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实行自主验收和结题备案制。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绩效完成情况纳入结题验收范围。项目结题前需通过省科技计划信息管理平台提交科技报告,并获得科技报告收录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承担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实现预期研究目标或失败的,经专家评估、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免责,不作负面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2个月内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施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学术不端、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项目实施的行为,或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法律纠纷等导致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的,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五条 除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外,资助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论文、著作、专利等)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并注明“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 by Fundamental Research Program of Shanxi Province)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7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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