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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11-13 09:23:23】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教育部中国竞彩网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我校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学风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它不仅关系到学术自身的继承、发展与创新,而且关系到学院整体的精神面貌。

第三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建立并完善学院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全体教师、学生和其他从事学术研究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风建设工作。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产业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学院学风建设相关政策和制度;指导检查全校学风建设工作;接受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组织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在全校开展学风建设宣传和教育等。

第六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成员要切实带动所在部门履行职能,负责完成职责内的学风建设工作。

(一)中国竞彩网要以教书育人为重点,大力开展教学活动中的教师教风、学生学风的建设。加强对学生实验记录、论文设计的审阅审核;

(二)科技产业处要把学术规范教育、教师科研诚信、科学研究过程管理等作为学风建设的主要内容,规范教师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

(三)学生处要把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作为学风建设的基础,通过开展校园活动、各类专题教育、抓考风考纪,营造良好学习氛围。院团委协助开展相应工作;

(四)人事处要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做好新进教师的岗前培训工作,细化教师年度考核;

(五)宣传部要借助各种宣传载体在全校大力宣传学风建设政策、制度及各种先进事迹。

第七条 加强教师科研诚信和科研道德教育。教师学风建设的重点是科研诚信。建立教师的科研诚信档案,改进评价考核导向,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和岗位评定中,全面考察候选人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情况。正确引导教师诚信科研、严谨治学。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的科研道德教育。

第八条 加强学生科学伦理教育和诚信教育。以促进学生养成良好习惯为重点,开展科学精神教育、人文精神教育,督促学生形成学习的自觉性,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形成勤奋好学、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以自身严谨、求实、负责的作风感染教化学生。

第九条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承担对师生的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广泛宣传、充分调动,提倡同行监督、强化行政监督,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力。

第十条 加强检查和宣传力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各部门学风建设的检查,公开单位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布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在各界媒体大力宣扬优秀团队和人物的先进事迹,弘扬他们的崇高品德。

第三章 学术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在学术活动中,教师和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从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主要包括: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制定的有关学术规范;

(二)遵循学术界中国竞彩网引证的公认原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同意;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在对已有学术成果进行介绍、评论、注释时,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特别委托的研究项目,凡是阶段成果和结项(最终)成果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部分或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部分,在发表前均应取得委托方的书面授权。

(六)研究人员正当使用学术批判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学术批评应当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

(七)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发表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并须对评价不实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和篡改实验数据、统计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的文献资料。

(三)利用职务之便或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或其他科研成果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利用学术论文、著作或其他科研成果对他人进行学术贿赂。

(四)谎报学历、学位,伪造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等。擅自更改在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中的排名顺序和成果等级。

(五)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或变相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规范工作组,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展开调查,并向院党政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调查程序启动后,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通知当事人,并在10天内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组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院学术委员会学术规范工作组研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呈报院长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将依据学术规范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日之内书面要求学术委员会复议。该委员会认为有复议必要时组织复核调查。复核意见不得再次被申请异议。院长办公会议做出最终处理并通报全校。处理决定记入被投诉人的人事档案。

第十六条 我校教师和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并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专利权或其他权利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违反学术规范的教研人员,学院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

 1、校内通报批评;

 2、撤销从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之日起至处理决定生效期间获得的所有科研奖励金并同时处以科研奖励金一倍的罚款;

 3、撤销在处理决定书生效前获得的所有院级荣誉称号(包括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教学名师等);

 4、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

 5、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解聘直至除名。

 7、经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位、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处分期限届满后,经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报有关部门批准,可撤消其处分,并请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其申请学位、专业技术职务、科研课题等资格。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学术规范的人员,将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 来我校访问、进修的教师,在我校访问、进修期间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我校将取消其进修或访问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十九条 对于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经调查确认为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校学术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院将严肃处理,并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有未尽事宜,由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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