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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竞彩网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11 17:14:48】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坚持以教学为中心,重点保障教学、师资和学科建设;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完整编制学校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一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实现有关规章制度的统一、财务收支预决算的统一、资源配置的统一、财务活动的统一、国有资产管理的统一、财会人员管理的统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各单位承担的任务,明确校内各单位权责关系,以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把相应的理财权适当下放,校内各单位各负其责,分别管理,经费使用部门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对经济事项资金支付的合规性负责;预算编制、指标核定、收支执行、账务处理、会计报表、绩效评价等核算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施行。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独立的一级财务机构。按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提供会计报表。

    第七条 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遵守职业道德。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财务机构的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在校生人数和收支规模,以及财务工作的需要足额配置。

    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学校应当把财会专业技术岗位确定为学校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财务工作队伍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支持和鼓励财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建立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财务管理梯队。

    第九条 学校应当全面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建立财务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系统与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共享,促进学校资源计划管理。

    第十条 附属中学、工会、党费和食堂等项财务工作,实行受托管理。由计划财务处设专人负责,进行独立核算。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财力可能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校经费预算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年度收支预测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审批。学校预算分为上报省财政厅的部门预算(二上二下)和校内综合财务预算。

    部门预算由计划财务处根据财政厅要求和学校年度收支以及工作需要等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上报省财政厅。

    校内预算由计划财务处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参照校内各单位收支计划申报情况,进一步细化收入支出后,提出校内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并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执行。

    学校预算方案应及时通过网站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预算控制。学校要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入账;严格控制支出预算,在收入预算没有增加预期时,严禁超预算支出形成赤字。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果学校收入增减波动,相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调整意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逐级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学校要对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类项目和300 万元(含)以上的经费类项目,实施绩效管理。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章  收入及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它收入等。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等。各项财政拨款按政府收支分类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认真执行国库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和专款专用的有关规定,做到各项拨款来源账户清晰,对账及时。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学费、公寓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收入;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指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七)捐赠收入,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

    (八)利息收入,指学校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九)租金收入,指学校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并按照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租金收入。

    (十)其他收入,指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现金盘盈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科技转化成果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置换换出资产评估增值等。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一条 各项收入在入账时必须按照资金来源性质及会计科目核算范围记入有关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包括:

    (一)教育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教学活动支出是指各教学机构,以及团委、学工部、学生会等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的支出。

    教学辅助活动支出是指网络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等教学辅助部门发生的支出。

    (二)科研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单独设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各类科研机构发生的支出,以及学校为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发生的支出。

    (三)行政管理支出,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学校统一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四)后勤保障支出,指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校后勤保障部门为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各类支出,以及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气、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护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

    (五)离退休支出,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

    (六)上缴上级支出,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校用财政拨款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八)经营支出,指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九)其他支出,指本条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现行的财务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都要加强支出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支出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要实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所有票据(包括税务发票和财政票据)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自制和销毁票据。

    确保各类支出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六条 坚持勤俭节约办事业的方针使用经费,反对铺张浪费,不得超预算支出;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国有资产及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对于流动资产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应当制    定各项应收款项管理办法,对各项应收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收入,其转让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资产处置费用。

    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科技成果转换基金等。

    第三十七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严格按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确保各项基金足额提取、专款专用。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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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三十九条 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为:

    (一)业务活动费用,主要包括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教辅、学生事务及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单位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由学校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三)经营费用,主要包括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

    (四)资产处置费用,指学校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

    (五)上缴上级费用,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费用。

    (六)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指学校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费用。

    (七)其他费用,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利息费用、坏账损失、罚没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财务必须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计划财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四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财务清算。

    第四十五条 学校内部机构经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由学校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对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

    第四十六条 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学校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主管财务和资产的校领导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按照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各分立方协商一致后分别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八条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和预算会计报表(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九条 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第五十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

    第五十一条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预算执行率、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人均基本支出、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净值率、经费自给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和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竞彩网财务管理办法》(院字2008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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