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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竞彩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01 11:58:46】 【阅读次数:

    院字〔201866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和省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形式依照预算和规定用途下拨学院的资金,包括学科建设、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创新团队、科研课题、实验室建设、学生奖助学金、维修、购置和基本建设等,以及其他下达的由学院按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使用的专项拨款。

    第三条 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贯彻“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合理规划、按时执行、强化监督”的原则,切实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归口管理,由分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院领导牵头,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包括预算编制及申报、资金使用计划、项目执行进度的监督及项目绩效评估。

    第五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的专项资金如下:

    (一)科技产业处:负责科技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学科(扶持)建设、其他科研专项经费等。

    (二)中国竞彩网:负责教学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如教学质量工程、优势特色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 

    (三)外事处: 负责外籍专家和留学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以及国家留学基金地方合作项目,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专项等。

    (四)学生处:负责学生资助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如国家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学生服兵役资助以及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五)资产管理处:负责一般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相应专项资金的管理,如:中央支持地方发展专项资金、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

    (六)人事处:负责师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如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经费、百人计划等。

    (七)后勤处:负责修缮类、货物服务类、基本建设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如维修项目、货物服务、高校基础能力建设资金等。

    (八)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国(省)培计划等专项资金。

    (九)其他部门:负责根据资金性质确定对应职能管理部门所管理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由部门负责人牵头、确定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团队,负责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审批程序等,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并定期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供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计财处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核算、监督。按财政要求统计并报送资金的执行情况,督促执行;年度终了,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编制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情况,同时附必要的执行情况说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执行。

    第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以及绩效考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益汇报。

    项目完成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预算申报

    第十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申报组织。要做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考虑全面、责任到人,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申报。坚持科学化、合理化、准确化原则。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要组织项目执行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预算申报等前期准备工作,科学编制用款计划,确保资金下达后,能够按进度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要以“事业发展需要、项目目标明确、进度安排合理、实施条件具备、责任人到位”为原则,提高预算编制的预见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一经拨付,纳入学院财政专项预算范畴,由学院统筹管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一经拨付并由计划财务处下达预算后,如果实际拨付资金额度与预算报数不一致,则各归口部门应按照实际拨付资金额度重新调整资金预算;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加强用款管理,结合部门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进度等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按项目规划进度检查本部门管理的所有财政专项资金,掌握执行进度情况;及时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加强沟通协调,对于未按规划进度进行或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

    第五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结余结转要进行定期清理,对规定时限内未分配完毕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收回省级财政统筹安排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照省财政厅要求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负责审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再评价,对重点专项资金应积极引入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项目,应督促整改,并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应在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15日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本单位(部门)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八章  监督与检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跟踪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对执行进度低于规划进度的项目,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纪检办(监察室)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审计、纪检办(监察室)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执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或项目执行不力导致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纪检办(监察室)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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