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24-04-22 08:03:22 点击量:
为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确保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与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每年应拨付年度维护维修经费,职能部门统筹管理,须保证实验中心日常实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的支出。
第二条 常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组织维护保养,安排修理故障仪器设备,确保日常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是实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仪器设备的使用责任人必须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校验,及时维修故障设备,确保仪器设备的技术等级和状态处于完好可用。
第四条 中心要定期组织实验技术人员进行维护维修技术的指导和交流活动,以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维护维修能力,提高实验中心的整体维护检修水平。
第五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故障由实验中心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出现较大故障时,应及时与生产厂商联系进行修理。超过保修期或其他情况需要支付维修费用时,单件维修费在800元及以上或总价在2000元及以上的,应先填报仪器设备维修申请报告,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维修费数额较大时,还需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六条 仪器设备因开发功能或提高配置需要增配附件时,应先填写仪器设备增配附件申请报告,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实施,并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七条 仪器设备维修费用超过仪器设备原值的50%时,原则上不再进行维修。不能使用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申请报废。
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先按《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及事故赔偿处理规定》处理后,再按本办法申请维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