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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章程修改:让创新成果上升为共同遵循的规章
【发布时间:2008-10-28 18:11:12】 【阅读次数:
 

10月21日举行的中国工会十五大闭幕式通过了中国竞彩网《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据悉,修改后的《中国工会章程》与旧章程相比,增加了2条,删除了1条,总条数由原来的42条增加到43条,共修改了28处.

作为工会组织的规章性文件和处理工会内部事务的基本准则,《中国工会章程》的修改是关系全国亿万工会会员的大事。那么,为什么要修改《中国工会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又有哪些?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之举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按照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

  翻开修改后的《中国工会章程》,首先便在总则里看到上述这些耳熟能详的字眼。

  “总结工会十四大以来探索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新鲜经验,把已经形成的工会工作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写入工会章程,是此次《中国工会章程》修改的重点和特色所在。”全总组织部副部长贾端阳说。

  工会十四大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日益繁重。工会的组建方式、组织体制、工作内容、工作机制和活动方式、工会经费的收缴和资产监督管理等都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同时,伴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我国产业结构和职工队伍构成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民工成为工人阶级新成员,工会工作的对象日益扩大,工会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方法必须适应职工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各地工会积极进行了工会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工作创新,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如何使这些在实践中形成并达成了共识的创新成果上升为工会共同遵循的规则,成为各级工会的共同愿望。

  每一处修改、增删都体现时代性、创新性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中国工会章程》修改的基本原则强调了“四个充分体现”,即充分体现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战略思想和工作部署,充分体现党中央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体现工会十四大以来工会的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工作创新成果,充分体现职工群众和基层工会创造的新鲜经验。

  贾端阳表示,《中国工会章程》修改在保持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本着不作大改,不成熟的不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的原则,吸收了这些年工会工作的创新成果,并充分听取了中国工会十五大上代表们的意见建议。可以说,每一处修改和增删都体现了时代性、创新性。

  这一点从有关“总则”的修改中便可看出:

  ——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写入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总结工会十四大以来探索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新鲜经验,把已经形成的工会工作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写入工会章程。在总则第六款增写了“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的内容。

  ——为充分体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工会组织所肩负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特点,在总则第六段中增写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容。

  ——为进一步明确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工作指导原则,在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中,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在总则第八款增写了“按照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

  ——充实了中国工会在参与国际事务中坚持的方针,增写了“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内容。

  为扩大覆盖面提供更有力的制度支持

  组织是基础。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和当前职工就业形式及获得劳动报酬方式多样化的要求,为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对建工会的范围、加入工会的程序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是此次《中国工会章程》修改的一大亮点。

  首先,对建立工会组织的范围进行修改。在第一条“凡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之后增写了“其他社会组织”,在入会条件上在坚持“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同时,增写了“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内容。

  同时,为简化入会程序,方便职工加入工会组织,在第二条删除了职工申请入会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的规定。

  为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工作,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一是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发展会员相对较难的实际,在第十二条增写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的内容;二是适应经济重心下移、社区和行政村下辖企业和员工越来越多、需要工会维权的诉求日渐强烈的现实要求,在第二十五条增写了“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

  “所有这些修改,都有助于工会组建、发展会员工作进一步推进,有利于吸纳日益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加入工会。”贾端阳说。

  据悉,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达2亿多人,成为工人阶级新成员,也成为工会工作的重点。贾端阳说,虽然目前全国工会已吸纳了6600万农民工入会,但要吸纳日益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入会,依然任重道远。正因如此,本次修改很多条款的修改适应这一现实需要和工作发展趋势。如在入会条件上增写了“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内容,便进一步打开了工会的大门,有助于更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加入工会。

  让切实维权“底气”更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如何履行好这一职责,是各级工会最倾力而为的重点工作,也是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此次《中国工会章程》修改,充分适应了这一需求。

  如为有利于工会主席作为职工代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增写了“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同时在第三十四条增写了“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为保障工会干部特别是基层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工会经费和财产是工会履行职能特别开展维权工作的重要物质保障。

  为加大对工会财产的保护力度,发展壮大工会实力,此次修改在充分吸收工会十四大以来工会财务改革即工会经费收缴改革,委托税务代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和收取建会筹备金等经验的基础上,增写了第三十六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有关规定,在原第三十七条增写了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在第四十条增写了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的内容,使加强工会经费和资产的监督管理更加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突出对会员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突出对会员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中国工会章程》修改的又一亮点。

  修改后的《中国工会章程》将第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中第二款改写为“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第三款增写了“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第五款增写了享受工会举办的“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的内容。

  同时,在第二十六条中将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修改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增写了“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并增加了“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两项职权,从而为进一步发挥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作用提供了制度支持。 (记者 王娇萍 丁国元)

《工人日报》